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。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利用,尽可能避免损坏、丢失和浪费,根据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,结合材料实验教学中心具体情况,特制订如下制度:
一、在发生损坏、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,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,详细说明情况,由实验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。
二、经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:凡属责任事故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要研究事故成因,防止再次发生。
三、对于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,爱护设备器材,由于经验不足,偶然造成的损失,且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。
四、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,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,推卸责任,态度恶劣,甚至明知故犯,损失重大,或谎报丢失的,除责令赔偿外,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。
五、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:
(1)损坏、遗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(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(3)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仍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;
(4)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。
六、赔偿处理权限:
(1)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仪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,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;
(2)200元-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,经中心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,提交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执行;
(3)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经中心主管领导和学院领导共同研究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。
七、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,根据具体情况不同,由管理人员、或所在实验室赔偿。
八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“中心实验室报损报废审批表”,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。